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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共生遭廢 光電業力拚活路

2017年09月07日

郭文正

 

 

農電共生遭廢 光電業力拚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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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規的時間差與光電設施的認定落差造成目前廢止容許的爭議,廢止容許依據包含未依經營計畫書農作、增建,或設有非農業設施的建築物等因素,也或許是業者所認為的只要裝設太陽能板就碰觸農業局紅線,但廢止事實已發生,業者是否有機會補考及過去引為依據的法規是否可為業者爭得一線生機,除了中央對法規解釋寬鬆與否之外,地方農業單位執行的態度也是關鍵。

 

太陽光電與農業的結合應該要訴求太陽光電加值農業,針對目前要解決被廢止或被要求改善的光電農業案件,應先把法規情境回到農委會在102年10月9日修正的農地容許辦法條文規定,當時業界在農業設施屋頂上設置太陽光電的申請作法一般分為,綠能設施(太陽光電)裝在既有農業設施屋頂,依當時農地容許辦法規定,屬於逕為容許附屬設置,也就是不需農業單位核准即容許使用,直接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還有綠能設施與農業設施一起新設,一體申請容許使用,屬申請容許,有些案件在經營計畫書之設施圖說中載明包含光電設計,有些沒載明。另一種則為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書則未提及要附屬設置光電。

但無論如何,可以做到能賣電,代表個案皆完全依照當時的法規規定申請,也被核准,所以本質上其設置沒有不合法的問題。既然被容許了,代表當時的容許審查承辦人員依照專業判斷,認為農作可以符合規定,尤其是對那些有附上光電圖說的農業設施容許申請案而言應是如此。102年10月9日修正的容許辦法空有配合綠能政策的善意,但缺乏明確規定及執行方法,造成地方政府無把關機制,部會局處也無會審或勾稽作為。廠商在無良好法規導引下,只看到農委會開設的投資機會,但缺乏農業技術,盲目投入,的確有需要輔導的必要。廠商按理要依照經營計畫書農作,如有困難應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並尋求農業單位給予協助。而依102年修正的規定,只要有種植就不會遭廢止,只不過執行面可能比較錯亂一些,因為後來又加入的透光率及收成率等規定,可能讓地方農業單位執法人員也很痛苦,甚至造成爭議。

 

而考量遭廢止案件的問題時空因素,法的問題還是要回到法理來解決,建議解套方式是由農委會對容許辦法第33條所載未依計畫內容經營的意思做解釋,但可能還無法解決全部的問題,業界或得退一步,依個案狀況做必要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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